12月下旬,武漢市生態環境局向社會公布一批環境污染領域處罰的典型案例。
武漢市謝某:違法傾倒危險廢物污染環境案
2021年7月23日,武漢市生態環境局江夏區分局接到武漢市江夏區街道辦事處城管工作人員電話反映,江夏區紙坊街寧港勝利村馮陳嶺附近有人傾倒危險廢物。武漢市生態環境局江夏區分局立即組成專案組趕赴現場調查,現場發現馮陳嶺附近廢礦坑內有遺棄廢棄物32桶,共計20余噸。
經調查,32桶廢棄物由外市運至武漢市江夏區,貨主主犯目前在逃,其中有4桶廢棄物是貨車司機謝某運輸至紙坊街勝利村馮陳嶺附近廢礦坑內放置。經檢測和認定,現場查獲的32桶廢棄物中,液體為hw35和hw06(強酸或強堿特性),具有液體危險廢物特性。
2021年7月23日晚,武漢市生態環境局江夏區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項規定,將謝某違法傾倒危險廢物污染環境案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武漢市公安局江夏區分局已將數名涉案嫌疑人進行了刑事拘留,案件還在進一步偵辦中。
7月24日,武漢市生態環境局江夏區分局組織第三方專業公司對現場傾倒的危廢進行清理處置,現場清理廢酸液15.06噸,廢堿液11.86噸,污染土壤46.8噸,將其轉移到具備處置資質的某危險廢物處置有限公司進行處置,經過及時安全處置,有效避免了嚴重污染發生。
武漢某公司:被責令停止項目建設后拒不執行案
2021年3月29日,武漢市生態環境局蔡甸區分局執法人員在現場檢查中發現位于蔡甸區張灣街柏張路9號的武漢某科技有限公司,未辦理建設項目環評審批手續后擅自開工建設商砼生產基地項目。
經現場調查核實,該公司涉嫌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2021年4月6日對該公司下達《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4月19日、6月7日武漢市生態環境局蔡甸區分局對該公司項目建設情況開展現場復核時,該公司30萬立方商砼項目仍然未停止施工建設,在原二層基礎上建成鋼結構主體。7月7日,武漢市生態環境局蔡甸區分局依法將該公司法人杜某移送公安機關予以行政拘留。8月11日,依法對該公司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罰款20萬元。
武漢市某水泥公司水泥窯協同處置污泥項目:“未驗先投”不予處罰案
2021年4月26日,武漢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對某水泥有限公司水泥窯協同處置污泥項目進行檢查時發現,該項目于2018年1月獲得環評批復文件,2019年投入使用未辦理環?!叭瑫r”驗收。2021年4月30日,武漢市生態環境局依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相關規定,對某水泥有限公司依法下達《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要求其立即改正環境違法行為。
經進一步調查詢問發現,2019年該公司為了配合某區政府應急處置某某污水處理廠污泥,在未完成環保驗收手續情況下緊急啟用水泥窯協同處置污泥項目應急處置污泥,但在使用的過程中配套環境保護設施運行正常,未發生污染物超標排放等環境問題。2020年在完成污泥應急處置工作后,該公司主動停止了該項目的生產,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及《湖北省生態環境輕微違法不予處罰事項清單(2021年版)》序號3的規定。武漢市生態環境局依法于2021年7月5日向該公司下達了《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
武漢市某公司:不正常使用污染物自動監控系統案
2021年6月11日,武漢市生態環境局青山區分局執法人員根據省生態環境廳提供的線索核實某公司的在線設施設備整改情況,發現該公司仍有部分在線監測相關問題未完成整改,其中工業廢水排口的流量計故障未修復、COD及氨氮監測設備的校準未做到半月一次、試劑的更換記錄和設備運行檢修記錄為空白。6月25日,武漢市生態環境局青山區分局根據《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第十四條的規定,下達《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
該公司對上述環境違法違規行為進行了立即整改。7月1日,武漢市生態環境局青山區分局根據《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第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
武漢市某新材料有限公司:未備案新化學物質案
2021年7月,根據生態環境部《關于調查處理未辦理登記或者備案違規生產新化學物質問題的函》(環執法轉﹝2021﹞30號)交辦《涉嫌未辦理登記或者備案違規生產新化學物質線索企業名單》,武漢市生態環境局對某新材料有限公司涉嫌未按規定對生產的新化學物質辦理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備案進行深入調查。
經查,該公司與某大學簽訂技術開發(委托)合同,就延遲固化水性聚氨酯固化劑開發及產業化進行研究。此類固化劑通過使用HDI三聚體與CAP(化學名稱為苯甲胺基丙磺酸)及其他輔料制備獲得,其中CPA通過1.3-丙烷磺內酯及芐胺合成制備。CAP是制備新型水性聚氨酯固化劑的重要原料,未被收錄到《中國現有化學物質名錄》。自2020年5月至2021年5月,該公司共使用390公斤CAP生產s-201、s-208等固化劑,但未對CAP進行過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備案。
該單位上述行為涉嫌違反了《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辦法》第四條第二款及第十條第三款的規定,該單位新化學物質CAP年生產量不足1噸,應辦而未辦備案手續。依據《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辦法》第四十九條第一款,武漢市生態環境局責令該單位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并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目前,該單位已對CAP辦理備案手續。
湖北日報全媒記者劉暢、通訊員胡喜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