極目新聞記者 胡秀文
11月3日,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通報,北海市人民檢察院原檢察長王大春主動投案兩月后被開除黨籍。通報稱,王大春違規干預和插手司法活動,一案雙吃,甘于被圍獵,官商勾結,大肆斂財。
主動投案
2021年9月3日,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發布消息,廣西壯族自治區北海市人民檢察院原黨組書記、檢察長王大春涉嫌嚴重違紀違法,主動投案,目前正在接受自治區紀委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公開簡歷顯示,王大春,1960年4月出生,廣西靈山人,在職研究生學歷,1985年12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77年8月參加工作,2020年退休。
2021年11月3日,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消息,據廣西壯族自治區紀委監委消息:日前,經廣西壯族自治區黨委批準,廣西壯族自治區紀委監委對北海市人民檢察院原黨組書記、檢察長王大春涉嫌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王大春喪失理想信念,背棄初心使命,知法違法,執法犯法,違規干預和插手司法活動,一案雙吃,甘于被圍獵,官商勾結,大肆斂財。與他人串供,對抗組織審查;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金,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向從事公務的人員贈送明顯超出正常禮尚往來的禮品;隱瞞不報個人有關事項;套取公款設立“小金庫”,用于賬外開支;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
王大春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并涉嫌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甚至十九大后仍不收斂、不收手、不知止,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自治區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并報自治區黨委批準,決定由自治區紀委給予王大春開除黨籍處分,取消其享受的退休待遇;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所涉財物隨案移送。
受聘為北海中學法治副校長
王大春擔任北海市人民檢察院原檢察長期間,曾受聘為北海中學法治副校長,為學生講法治課。
據北海市人民政府網站消息,2018年12月,北海市人民檢察院在北海中學開展了一場盛大的法治教育活動。王大春檢察長受聘為北海中學法治副校長。課堂上,王大春檢察長為現場600多名師生帶去了題為“遵從法律、崇尚法治”的法治教育課。
課堂上,王大春從為什么要學法、如何守法、怎么用法三個方面,結合司法實踐,用生動的故事和鮮活的案例,向同學們深入淺出地詮釋了法律的基本概念和功能,對同學們如何學法、用法、守法等給出了具體的建議。
3年后,王大春涉嫌嚴重違紀違法,主動投案。
王大春簡歷:
王大春,男,漢族,1960年8月出生,廣西靈山人,在職研究生學歷,1977年8月參加工作,1985年12月加入中國共產黨。
1977.08-1978.05 黑龍江省紅光農場插隊知青;
1978.05-1980.01 黑龍江省綏化農場管理局基建處工人;
1980.01-1984.11 廣西靈山縣柑桔良種場工人、干部;
1984.11-1986.04 廣西靈山縣龍武農場保衛干部;
1986.04-1991.11 廣西靈山縣人民法院書記員;
1991.11-1994.01 廣西靈山縣人民法院辦公室副主任、主任;
1994.01-1994.05 廣西靈山縣人民法院副院長;
1994.05-1995.10 廣西靈山縣人民法院黨組成員、副院長;
1995.10-1998.12 廣西靈山縣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
1998.12-1999.01 廣西浦北縣人民檢察院黨組書記、代檢察長;
1999.01-2000.12 廣西浦北縣人民檢察院黨組書記、檢察長;
2000.12-2006.09 廣西欽州市人民檢察院黨組成員、副檢察長;
2006.09-2007.02 廣西河池市人民檢察院黨組書記、副檢察長、代理檢察長,中共河池市委政法委委員;
2007.02-2011.08 廣西河池市人民檢察院黨組書記、檢察長,中共河池市委政法委委員;
2011.08-2011.11 廣西北海市人民檢察院黨組書記,中共北海市委政法委委員;
2011.11-2020.08 廣西北海市人民檢察院黨組書記、檢察長,中共北海市委政法委委員;
2020.08 退休。
(資料來源: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北海市人民政府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