極目新聞記者 謝茂
福建廈門的李尚文同時在福建兩家貿易公司任職,其中一家公司控告李尚文與其在該公司擔任高管的堂兄李某合謀,利用職務之便,侵吞公司1.1億余元貨款。
近日,福州市馬尾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李尚文構成職務侵占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同時責令他退賠違法所得1.1億余元。
12月13日,李尚文的妻子告訴極目新聞記者,李尚文只是員工,從未拿到涉案款項,更談不上侵占,他們已經就此提出上訴。
被指控侵占1.1億元
12月12日,李尚文的妻子謝女士在網絡平臺發文稱,1.1億元貨款只是因為期貨貿易中價格波動而帶來的利潤,且李尚文只是員工,并沒有獲得分紅。
謝女士介紹,此次案件主要涉及三家公司,其中廈門鑫九洲貿易有限公司(下稱鑫九洲公司)和廈門昊凱供應鏈管理有限公司(下稱昊凱公司)的實際控制人是李尚文的堂兄李某,2016年3月,中庚國貿開展錳礦貿易業務,同年4月,李某到該公司擔任副總經理,分管錳礦業務,李尚文則被李某從昊凱公司帶到中庚國貿擔任錳礦銷售的業務經理。
2017年,李尚文因為得知中庚國貿向警方舉報他和李某侵吞公司財產,當年11月6日,他主動到福州馬尾區公安局經偵大隊接受詢問。
謝女士提供的由福州馬尾區人民法院作出的刑事判決書顯示,中庚國貿成立于2015年11月23日,地址為福建省福州市馬尾區瑯岐鎮,股東有3個,分別為廈門瀚通同源實業有限公司(李某的妻子時任該公司法定代表人)、中庚地產實業集團有限公司和福建海龍威投資發展有限公司,股比分別是49%、35%和16%。李某和李尚文熟悉錳礦業務操作流程,中庚國貿錳礦的具體的銷售業務由他二人負責。
馬尾區檢察院指控,為增加鑫九洲公司和昊凱公司兩個公司的業務流量,提高銀行授信,中庚國貿公司錳礦貿易采取經鑫九洲公司再到吳凱公司,最后由昊凱公司賣給下游買家的模式,鑫九洲公司與昊凱公司不留利潤,由李某向中庚國貿提供昊凱公司與下游買家的貿易合同以及相應的銀行流水。李尚文負責查詢錳礦價格,并將價格報給被告人李某決定,按其要求草擬合同并報中庚管理層審批。為隱瞞實際未找到下游買家的情況,李某通過電腦編輯軟件把先前客戶簽訂合同上蓋的印章復制出來蓋在昊凱公司與下游買家的合同文檔上,并以相同方法偽造了相應的銀行轉賬流水單。2016年7月21日至2016年9月19日間,在李某的安排下,李尚文向中庚國貿提供昊凱公司與下游公司簽訂的錳礦貿易合同共11份及相應銀行流水,其中6份系虛假合同。
指控還稱,昊凱公司收取下游買家貨款后,為隱瞞錳礦實際銷售情況,李某根據虛假合同偽造買家的銀行轉賬流水單,通過李尚文提交給中庚公司,把虛假銀行流水單中體現的買家的貨款金額通過鑫九洲公司相關賬戶回款給中庚公司,將剩余貨款截留,從中獲利。經審計,昊凱公司及鑫九洲公司收到錳礦貨款凈額比鑫九洲公司轉給中庚公司的貨款多出1.1億余元。
檢察院認為,李某和李尚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利用負責錳礦銷售業務的職務便利,通過偽造公司、銀行印章形成虛假合同、虛假銀行流水單回傳給中庚公司,隱瞞錳礦實際銷售情況,將1.1億余元貨款占為己有,數額巨大,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職務侵占罪追究其刑責。
一審被判十年
判決書顯示,此案于2019年4月28日第一次提起公訴,因案情疑難、復雜,經多次中止、延期審理,最終于2021年8月30日恢復對李尚文的審理。
李尚文在庭審中辯稱其無罪。李尚文稱,鑫九洲公司和昊凱公司不存在與中庚國貿平移銷售的事實,且沒有相應的書面協議及合同證明此事。李尚文的辯護律師表示,李某從事的是期貨交易,本身有風險,從公司轉移的是不確定利益,該不確定利益不能認定為公司財物,昊凱公司是等錳礦價格上漲之后賣出,從而賺取差價。
馬尾區法院審理查明,李某以增加鑫九洲公司和昊凱公司兩個公司的業務流量,提高銀行授信為由,與中庚國貿相關負責人口頭約定進行平移銷售,不留利潤。李尚文明知部分合同虛假,仍在李某的安排下報備合同。李某協助中庚公司審批總經理對合同進行審批。鑫九洲公司支付錳礦貨款給中庚國貿公司后,錳礦貨權從中庚國貿公司轉移給鑫九洲公司,進而轉移給昊凱公司,最后轉移給下游公司。李某、李尚文于2016年8月至2017年3月期間,將錳礦以高于上述虛假合同中的價格,銷售給了多家公司,并將部分貨款用于支付中庚國貿的錳礦貨款,其余貨款用于別處。
另據法院查明,2016年下半年,鑫九洲公司和昊凱公司均向海峽銀行申請授信,但均未成功。
2021年9月3日,馬尾區法院宣判,李尚文犯職務侵占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同時責令他退賠給被害單位中庚國貿違法所得1.1億余元。
當事人已提起上訴
12月13日,李尚文的妻子謝女士稱,他們已經向福州中院提起上訴,并希望二審能夠公開審理。
“案件起因是中庚公司與鑫九洲公司簽約后幾個月,國際錳礦價格突然大幅上漲,給鑫九洲、昊凱公司帶來了利潤?!敝x女士說,這是正常交易行為,而李尚文只是員工,并沒有獲得分紅,即使退賠也應該是李某。
李尚文在上訴書中稱,他并不構成職務侵占罪,“即便上訴人行為構成職務侵占罪,上訴人在共同犯罪中也僅起輔助作用,應認定為從犯,且犯罪情節明顯較輕,有自首情節,依法應減輕處罰?!?/p>
記者就此事撥打中庚國貿和昊凱公司的登記電話,均提示為空號。
北京大成(武漢)律師事務所柴欣律師表示,職務侵占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行為。一般情況下,侵占的財物僅限于本單位當前狀況下擁有的財產,不包括貨物賣出后的預期利潤。具體到本案是否構成職務侵占,以人民法院最終的認定為準。此外,根據《刑法》第67條的規定,一般對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針對從犯,一般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或輔助作用的犯罪分子,對于從犯,一般按照參與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從犯本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等具體情況,比照主犯進行從輕處罰,或者減輕處罰,亦或免除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