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塑科技:因代控股股東關聯方、董事長等墊付罰款 收深交所監管函

2023-05-05 11:44:00 來源:覽富財經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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覽富財經網訊:江南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模塑科技”)因代控股股東關聯方、董事長等墊付罰款合計190萬元,構成非經營性資金占用及違規財務資助,收深交所監管函。

據監管函披露:2023年4月25日,模塑科技披露《2022年年度報告》《非經營性資金占用及其他關聯資金往來情況的專項說明》等公告顯示,模塑科技代控股股東關聯方、董事長兼總經理曹克波,財務總監錢建芬,副總經理朱曉華墊付罰款合計190萬元,構成非經營性資金占用及違規財務資助。2023年1月,前述資金已收回。


(資料圖片)

模塑科技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股票上市規則(2022年修訂)》和《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1號——主板上市公司規范運作》的相關規定。

深交所要求:模塑科技及全體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吸取教訓,及時整改,杜絕上述問題的再次發生。

相關銜接:

據《股票上市規則(2022年修訂)》規定:

一、發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股東或者存托憑證持有人、實際控制人,收購人及其他權益變動主體,重大資產重組、再融資、重大交易、破產事項等有關各方,為前述主體提供服務的中介機構及其相關人員,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對上市、信息披露、停牌、復牌、退市等事項承擔相關義務的其他主體,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本規則及本所其他規定。

二、上市公司應當健全治理機制、建立有效的治理結構,形成科學有效的職責分工和制衡機制,強化內部和外部監督,保證內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有效性。

公司應當確保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等機構合法運作和科學決策,明確股東、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權利和義務,保障股東充分行使其合法權利,尊重利益相關者的基本權益,保證公司經營管理合法合規、資金資產安全、信息披露真實、準確、完整,切實防范財務造假、資金占用、違規擔保等違法違規行為,維護公司及股東的合法權益。

三、上市公司與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他關聯人發生資金往來、擔保等事項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本規則、本所其他規定和公司章程的規定,不得損害上市公司利益。

因上市公司關聯人占用或者轉移公司資金、資產或者其他資源而給公司造成損失或者可能造成損失的,公司董事會應當及時采取訴訟、財產保全等措施避免或者減少損失,并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關聯人強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違規提供資金或者擔保的,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拒絕,不得協助、配合或者默許。

四、上市公司不得為本規則第6.3.3條規定的關聯人提供財務資助,但向關聯參股公司(不包括由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控制的主體)提供財務資助,且該參股公司的其他股東按出資比例提供同等條件財務資助的情形除外。

公司向前款規定的關聯參股公司提供財務資助的,除應當經全體非關聯董事的過半數審議通過外,還應當經出席董事會會議的非關聯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審議通過,并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本條所稱關聯參股公司,是指由上市公司參股且屬于本規則第6.3.3條規定的上市公司的關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6.3.3上市公司的關聯人包括關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和關聯自然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上市公司的關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1)直接或者間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2)由前項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3)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及其一致行動人;(4)由上市公司關聯自然人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或者擔任董事(不含同為雙方的獨立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組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為上市公司的關聯自然人:(1)直接或者間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2)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3)直接或者間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4)本款第(1)項、第(2)項所述人士的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

在過去十二個月內或者根據相關協議安排在未來十二個月內,存在第二款、第三款所述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然人,為上市公司的關聯人。

中國證監會、本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據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認定其他與上市公司有特殊關系、可能或者已經造成上市公司對其利益傾斜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上市公司的關聯人。

據《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1號——主板上市公司規范運作》規定:

一、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股東或者存托憑證持有人、實際控制人,收購人及其他權益變動主體,重大資產重組、再融資、重大交易、破產事項等有關各方,為前述主體提供證券服務的中介機構及其相關人員,以及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在上市、信息披露、停牌、復牌、退市等事項承擔相關義務的其他主體,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本指引和本所其他規定,誠實守信,自覺接受本所監督管理。

二、上市公司應當根據法律法規、本指引、本所其他規定和公司章程,建立規范的公司治理結構和健全的內部控制制度,完善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議事規則和權力制衡機制,規范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管理及履職行為,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積極承擔社會責任,采取有效措施保護投資者特別是中小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三、上市公司的資產應當獨立完整、權屬清晰,不被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人占用或者支配。

四、上市公司不得為本所《股票上市規則》第6.3.3條規定的關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和關聯自然人提供資金等財務資助。公司的關聯參股公司(不包括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人控制的主體)的其他股東按出資比例提供同等條件的財務資助的,上市公司可以向該關聯參股公司提供財務資助,應當經全體非關聯董事的過半數審議通過,還應當經出席董事會會議的非關聯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審議通過,并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關鍵詞:

責任編輯:ERM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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