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0日,海淀法院發布消息稱,因認為新浪微博用戶“白云扒卦”、網易用戶“心悅白云(真)”、鳳凰博客用戶“心悅白云”發布的相關文章嚴重貶損其聲譽,導演陳凱歌以侵犯名譽權為由,分別將平臺運營商北京甲網絡技術有限公司、廣州乙計算機系統有限公司、北京丙網絡技術有限公司訴至法院。日前,海淀法院受理了這三案。
原告分別訴稱,2016年12月原告陳凱歌獲知,“新浪微博”網站(域名:weibo.com)中昵稱為“白云扒卦”的微博用戶自2016年2月至2016年12月間共計發布12篇涉及原告的微博,“網易新聞APP”中昵稱為“心悅白云(真)”的網易用戶自2016年8月至2016年12月間共計發布10篇涉及原告的文章,“鳳凰博客”網站(域名:ifeng.com)中昵稱為“心悅白云”的博客用戶自2016年1月至2016年12月間共計發布16篇涉及原告的博文。上述文章包含“這輩子被導演陳凱歌害慘了,當年和陳凱歌同居8年,都到談婚論嫁地步,想要享受齊人之福”、“堪稱獵艷高手,泡妞專家”等諸多針對原告進行人身攻擊的誹謗、侮辱性言論。
原告認為,以上網絡用戶在沒有進行任何求證的情況下對原告及其家人進行無端猜測與抹黑的行為,給原告的形象造成了極大的負面影響,已嚴重貶損了原告的聲譽。原告因此蒙受了來自各方的眾多誤解和質疑,承受了巨大的精神壓力。上述網絡用戶利用互聯網肆意捏造、傳播虛假信息,對原告及其家人進行肆意誹謗,這必會導致原告社會評價的急劇降低,該微博用戶的行為構成對原告名譽權的嚴重侵犯。根據《關于審理利用信息網絡侵害人身權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四條的規定,被告作為網絡服務提供者,有義務根據原告的訴請向法院提供該侵權用戶之詳細身份信息,以供原告依法追究該新浪微博用戶的法律責任。故訴至法院,要求判令三被告分別向原告提供上述用戶的身份證明、聯系電話及地址等信息,同時分別申請追加為本案共同被告;判令上述用戶分別向原告公開賠禮道歉,并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及其他合理開支合計22萬元。如三被告不能提供上述用戶身份信息,則請求法院判令三被告分別承擔相應的連帶責任。
目前,以上三案正在進一步審理過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