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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明晰債權,債務人與債權人在對賬結算后,往往會出具相應的欠條,近日,寧鄉市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買賣合同糾紛案,債務人在欠條上“耍心眼”,將“欠款人”變成“經手人”,否認債務,法院將如何判決?
原告小華是經營預包裝食品零售的個體工商戶,被告劉某因常年多次在小華的店內購買材料,雙方定期進行結算。
2021年4月,雙方對劉某所欠貨款進行對賬結算后,劉某向小華出具了兩張欠條。然而,小華沒有注意到的是,其中一張61681元的欠條上本應是“欠款人”身份的劉某變成了“經手人”。
2022年6月,因劉某仍沒有支付貨款,小華以兩張欠條作為證據將劉某訴至法院。該案中,劉某對61681元的欠條提出異議,認為其僅為經手人,實際欠款人為欠條記載的“xxx海鮮產品店”(劉某稱其為該店的董事長,只對店鋪財務進行管理)。小華無奈只能申請撤回對該部分的訴求。
2023年1月,小華以劉某、黃某四等人為“xxx海鮮產品店”的實際合伙投資經營者為由訴至法院,要求共同支付貨款61681元。
寧鄉法院經審理查明后認為,通過原告經營者與劉某的微信聊天記錄顯示,該欠條實際是雙方在多次的交易過程中累積形成。同時,在欠條出具后,劉某用微信支付了2000元款項,均可以體現劉某作為“經手人”書寫欠條的行為,實際為劉某債務的延續,劉某應當繼續履行付款義務。據此,寧鄉法院依法作出判決,劉某支付小華貨款59681元。
法官提醒:
欠條是債務人應當向債權人履行債務時,因自身原因不能如期償還而對債權予以確認的書面憑證。欠條可以基于多種法律關系而產生,如買賣、勞務、運輸等法律關系,反映了雙方的欠款關系,適用范圍廣,是當今市場交易中常用的債權確認方式之一。在當下社會生活中,因欠條引發的訴訟并不少見。因此,為保障后續債權的實現,在出具欠條時,債權人要注意欠條的完整性、準確性。如本案中的“經手人”,從表面上看,經手人并非欠款人,若無其他證據證明經手人與債權人的法律關系,一般不承擔支付欠款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