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昆明市政府發布《關于加強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工作的通知(試行)》(下稱《通知》)?!锻ㄖ分赋觯ッ魇兄鞒侵行膮^商品房預售資金按照政府指導、銀行監管、專戶??畹脑瓌t進行監管,以保障廣大購房人合法權益,進一步構建和完善該市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督管理制度體系。《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試行期2年。
在預售金的使用方面,《通知》明確,商品房預售項目的預售資金應當全部存入監管賬戶,由監管銀行按照雙方簽訂的《商品房預售款監管協議》進行監管。在項目竣工驗收備案前,只能用于支付本項目的工程款、建筑材料、配套設施、設備等款項、法定稅費和到期的銀行貸款。房地產開發企業可在預售資金中提取5%的辦公和管理支出。
《通知》指出,房地產開發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昆明市住房城鄉建設局視情節輕重暫停其監管資金撥付、關閉該項目商品房買賣合同網簽備案功能,暫停辦理項目后續商品房預售許可證,責令限期整改,并記入房地產開發企業不良信用記錄;造成損失的,承擔相應法律責任:一是未在售樓處明顯位置公示監管銀行、監管賬戶、按揭銀行,以及監督舉報電話的;二是未按規定及時將預售資金存入監管賬戶的;三是指使按揭銀行或者協同按揭銀行將商品房按揭貸款劃入非資金監管賬戶的;四是提供虛假材料申請撥付商品房預售監管資金的;五是未按規定將預售資金退還購房人的;六是因公司經營問題導致所開發項目(含分期開發)出現1次以上延期交房的;七是發生1次拖欠農民工工資的;八是因房屋質量問題引發批量性群眾投訴的;九是其他變相逃避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的行為。此外,施工總承包單位、分包單位、建設監理單位隱瞞、虛構事實或者出具虛假證明材料,套取或者協助房地產開發企業套取預售監管資金的,由市住房城鄉建設局依照規定處理并記入建筑業不良信用記錄;造成損失的,承擔相應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