極目新聞記者 高偉
通訊員 盧貽斌
“他們明明知道我的電動車是偷的,還主動向我來買。如此不愁銷路,使我偷車子毫無后顧之憂!”4月18日,在石首市公安局辦案中心,嫌疑人周某交代。
在“2022雷火”春雷行動中,石首市公安局針對城區電動車被盜案件高發態勢,組織專班全力偵破。“在排查中,我們發現租住城區北門口的中年人周某時常凌晨出門,行蹤詭秘,有重大嫌疑。”專班民警告訴極目新聞記者,4月17日,警方果斷收網,將嫌疑人周某抓獲歸案。
經訊問,50歲的周某是石首市東升鎮人,是一個無住房、無職業,連戶籍都沒有的劣跡斑斑的人員。周某曾因盜竊和吸毒多次“進宮”,為防止打擊,他從來沒有辦過身份證,以至戶籍都已被“凍結”。
周某告訴民警,由于他好逸惡勞,父親和兄姐都避他遠之,他便四處租房,以偷盜為業。僅4月的一個星期時間,周某便盜竊電動車三輛,其中兩部新車推到東升鎮一電動車維修店,老板劉某明知周某的為人和車來歷不明,卻以“只要不是本地偷的便無所謂”來當借口,價值兩三千元的電動車,他壓價七八百元收購,周某明知“被宰”,但只要能出手就好。
一名牌友主動提出向周某買電動車,周某開始還“嚇了一跳”:“她怎么知道我是偷車的?難道我臉上有記號?”然而,很快有“銷路”的喜悅使他忘記了一切,出去一轉身,便“推”來了一輛電動車。
買車人見周某車來得如此容易,趁機壓價到四百元。在周某看來,盡管價錢太低了,反正自己又沒有本,“見錢就賣”。
石首市公安局刑偵大隊副大隊長李毅介紹,《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關于“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規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句話說沒有買賣就沒有傷害,盜竊沒有收贓渠道就沒有盜竊,奉勸那些愛貪小便宜的人不要知法犯法,同樣是要受到法律的嚴懲。
目前,盜竊嫌疑人周某和收贓的嫌疑人劉某均已被警方采取刑事強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