極目新聞記者 胡浩
通訊員 吳濤 朱凱 王淼
“感謝法院對企業的關心和支持,也感謝法官給我上了一堂深刻的法律課,不僅挽救了我,更挽救了我們企業,今后我一定做個遵紀守法的好公民,以身作則,依法創業,造福社會?!?近日,被告人吳某某在宣判后握著法官的手感動地說道。
2021年,吳某某因其父親被他人毆打一事心懷不滿,在其朋友得知此事后提出教訓對方時未提出反對,最終導致一人輕傷,兩人輕微傷的后果,一審法院以涉嫌尋釁滋事罪判處吳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尚處取保候審期間的吳某某收到一審判決后,擔心其所負責經營的公司業務受到影響,急忙向漢江中院提出上訴,并反映其所涉企業相關生產經營情況和擔憂顧慮,表示自己愿意認罪認罰,但希望法院裁判結果能夠減少對企業正常經營的影響。
針對吳某某上訴反映的情況,漢江中院刑二庭承辦法官第一時間抓緊閱卷的同時,多方走訪群眾和相關政府部門了解的吳某某所在企業情況。
經調查,吳某某所在企業主要經營小龍蝦、鮰魚、黃鱔等地方特色水產品,以及西蘭花、毛豆、玉米、藕帶等蔬菜精加工,產品遠銷海內外,屬于當地僅有的兩家國家級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之一,不僅提供1000多個就業崗位,還帶動周邊5000余戶農戶產業化脫貧致富。吳某某作為公司負責人之一,具體負責該公司的人員招聘管理、生產和銷售等核心業務,其個人與企業的正常運作關聯度較高。
考慮到吳某某的人身自由直接關乎所在企業經營發展與職工穩定就業,一方面承辦法官對本案慎重研究,多方調查評估影響,另一方面承辦法官在征得雙方同意的前提下,促成雙方達成和解。后經綜合考慮吳某某的具體犯罪行為和情節、認罪悔罪態度、積極賠償、被害人的諒解、人身再犯危險評估情況、社區矯正機構的相關意見,以及吳某某對當地企業的貢獻度和對鄉村振興、農民發展致富的推動作用,二審決定對其適用非監禁刑,依法改判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兩年,于是便有了文章開頭的一幕。
在吳某某等人尋釁滋事罪一案中,漢江中院力爭實現罪責刑相適應的刑罰制裁與營商環境優化的合理融合,實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最大化。宣判后,吳某某得以繼續帶領產業化龍頭企業更好的擴大生產銷售,帶動周邊農戶共同發展,社會各方對此反映較好,地方政府對此給予了充分肯定。
漢江中院堅持把服務保障經濟發展作為一項重要任務,緊緊抓住司法為民、公正司法工作主線,認真落實省委及上級法院關于“法治化營商環境建設提升年”的各項決策部署,在涉企案件經濟影響評估制度框架下,規范涉企案件辦理流程,謹慎使用司法強制措施,依法平等保護各類市場主體,為企業特別是民營企業的健康發展提供有力司法服務和保障,真正把優化營商環境各項政策措施融入到司法辦案的全領域、全過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