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日報訊(記者胡弦、通訊員余桃晶)為進一步規范安全管理醫療廢物、防止疾病傳播和生態環境污染,《湖北省醫療廢物管理辦法》日前出臺,規定重大疫情期間集中隔離場所生活垃圾納入醫廢處置范疇,其貯存不達要求的將面臨最高3萬元罰款。
據悉,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發生后,全省醫廢“應處盡處、日產日清”,實現“零庫存”、安全“零事故”、人員“零感染”。在總結疫情防控醫廢處置經驗的基礎上,省衛健委和省生態環境廳共同起草了該《辦法》,共26條,自今年3月25日起施行。
《辦法》提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建設醫廢集中處置設施;不具備集中處置醫廢條件的地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建設醫廢臨時中轉設施和暫時貯存場所,并明確運營單位;各市(州)應當至少建設一個醫廢集中處置設施并保障其正常運行,各縣(市)應當建設醫廢收集轉運處置體系并保障其正常運行。
重大傳染病疫情發生期間,集中隔離場所產生的生活垃圾納入醫廢處置范疇,要求分類收集,按類別分置于專用包裝物、容器;醫廢集中處置單位及時到醫療衛生機構收集、運輸,確保醫廢的暫時貯存時間不超過24小時,醫廢集中處置單位接收醫廢后,暫時貯存時間不超過12小時。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未按規定組織建設醫廢集中處置設施的,由上級人民政府通報批評,責令限期建成;并可對政府主要領導人、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或者由監察機關依法給予政務處分。
《辦法》規定,醫療衛生機構、醫廢集中處置單位存在貯存設施、設備不符合環境保護、衛生要求,未將醫廢按照類別分置于專用包裝物或者容器,未安裝污染物排放在線監控裝置或者監控裝置未處于正常運行狀態等情形的,將面臨警告處罰,并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