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日報訊 (記者胡弦、實習生周欣)近日,《湖北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調查管理辦法(試行)》(簡稱《調查辦法》)公布。根據《調查辦法》,我省明確賠償額在30萬元以下的案件可通過簡易程序評估認定。
據介紹,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是我國生態文明體制改革的重要組成部分,自2018年起試行。近年來,湖北積極創新,統籌推進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去年,省生態環境廳梳理排查線索2100余件,交辦各市州開展案例實踐。數據顯示,2021年全省共辦理案件600余件,涉及大氣、地表水、土壤與地下水、固廢等多個領域,賠償金額約0.4億元。
此次出臺的《調查辦法》由省生態環境廳牽頭組織制定,進一步深化了我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改革。其中明確,生態環境損害賠償30萬元以下案件,可通過簡易程序評估認定。“此前,生態環境部針對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設置了簡易和一般程序,‘損害事實簡單、責任認定無爭議、損害較小’的案件可走簡易程序?!笔∩鷳B環境廳法規處副處長任崢介紹,但對于“損害較小”如何界定,并未明確規定,各地在辦案實踐中也存在困惑和爭議,執行尺度不一?!墩{查辦法》結合我省實際,將其明確為“損害量化金額估算在三十萬元以下”,統一了適用標準,基層辦案更具可操作性。
同時,《調查辦法》明確,縣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可具體承辦轄區范圍內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調查工作。根據國家規定,省、市政府是本行政區域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權利人,未授權縣級政府。任崢介紹,在實踐中,大多生態環境損害發生于縣(市、區)轄區內,縣級政府對案件情況更為了解,更便于開展調查。因此,《調查辦法》規定,市(州)級賠償權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門或機構可要求所屬各縣(市、區)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或機構,具體承辦轄區內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調查工作。
此外,為解決案件辦理周期長、個別案件久拖不決等問題,《調查辦法》規定,調查部門或機構應在決定啟動調查之日起90日內完成調查;情況復雜的,經本單位主要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30日;情況特別復雜還需要延長的,報請賠償權利人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