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在工地上受傷誰的責任
工人在工地上受傷工人所在的單位的責任。
(資料圖)
工地工人受傷,由工人所在的單位承擔賠償責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規定,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雇主承擔賠償責任。雇主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進行追償。
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雇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屬于《工傷保險條例》調整的勞動關系和工傷保險范圍的,不適用本條規定。
二、認定為工傷的情形
找法網提醒您,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1.患職業病的;
2.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4.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5.其他。
三、工傷認定的程序
1.向勞動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并提交資料,包括工傷認定申請表、勞動關系證明、診斷書;
2.勞動行政部門收到申請之后,對資料進行審核;
3.勞動行政部門根據提交的資料以及實際情況做出是否認定為工傷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