覽富財經網訊:新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天科技”)在開盤集合競價期間、收盤前半小時內進行股份回購委托,收深交所監管函。
據監管函披露:2023年3月7日,新天科技于回購操作期間,在收盤前半小時內委托買入并成交300,000股,成交金額1,080,000元(不含交易費用)。3月8日,新天科技在開盤集合競價期間委托買入2,357,000股,該委托未成交。
新天科技的上述行為違反了《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23年修訂)》和《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9號——回購股份》的相關規定。
(資料圖片)
深交所要求:新天科技董事會充分重視上述問題,吸取教訓,及時整改,杜絕上述問題的再次發生。
相關銜接:
據《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23年修訂)》規定:
發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股東或存托憑證持有人、實際控制人、收購人、重大資產重組有關各方等自然人、機構及其相關人員,破產管理人及其成員,以及保薦機構及其保薦代表人、證券服務機構及其相關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本規則和本所發布的細則、指引、通知、辦法、指南等相關規定(以下簡稱本所其他相關規定),誠實守信,勤勉盡責。
據《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9號——回購股份》規定:
上市公司以集中競價交易方式回購股份的,應當符合下列要求:(1)委托價格不得為公司股票當日交易漲幅限制的價格;(2)不得在本所開盤集合競價、收盤前半小時內及股票價格無漲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內進行股份回購的委托;(3)中國證監會和本所規定的其他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