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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通財經APP訊,帝科股份(300842.SZ)發布公告,公司于2023年2月14日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江蘇監管局(以下簡稱“江蘇證監局”)出具的《江蘇證監局關于對無錫帝科電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史衛利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2023〕31號,以下簡稱“警示函”),警示函內容為:
無錫帝科電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史衛利:
2021年3月27日,無錫帝科電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披露《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草案)》稱,計劃向公司10名優秀研發和銷售人員進行股票激勵;2021年4月14日,公司股東大會審議通過該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并披露;2021年5月12日,公司向10名激勵對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經查,其中1名激勵對象非公司員工,其被授予的股票系為其他激勵對象代持。公司前述公告內容與實際不符。
公司的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48號)第四條、第五十三條的規定。在前述事項中,史衛利作為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授意指使公司從事前述違規行為,未能誠實守信、勤勉盡責,違反了《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48號)第三條的規定。
根據《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48號)第六十七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們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并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你們應當強化合法合規意識,加強對證券法律法規的學習,杜絕上述違規行為再次發生,并于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我局提交書面報告。
如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