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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通財經APP訊,金楓酒業(600616)(600616.SH)發布公告,公司于2022年9月6日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上海監管局出具的《關于對上海金楓酒業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滬證監決[2022]108號)(以下簡稱“警示函”),警示函內容為:
“上海金楓酒業股份有限公司:
經查,你公司(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10000132203723P)存在以下事實:
你公司于2022年1月27日計提存貨跌價準備394.38萬元,占最近一個會計年度(2020年度)經審計歸屬于上市公司股東的凈利潤的32.22%。但你公司未通過臨時公告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直至2022年4月2日在2021年年度報告中才披露了相關信息。
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三條第一款、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項的規定。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二條第三項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管措施。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問,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