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顯示,2023年3月13日至15日、4月19日至24日,王普宇安排下屬違規將利用他人賬戶持有的天順股份股票累計賣出108.75萬股,交易總金額為2827.94萬元,違法所得138.23萬元。上述違法事實,有天順股份公告文件、證券賬戶資料、銀行賬戶資料、相關當事人詢問筆錄、情況說明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新疆證監局認為,王普宇上述信息披露違法行為,違反證券法相關規定,構成證券法所述違法情形。此外,王普宇上述違反限制性規定轉讓股票的違法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構成證券法所述違法情形。
對此,新疆證監局擬決定對王普宇信息披露違法行為,給予警告,并處以150萬元罰款;對王普宇違反限制性規定轉讓股票的違法行為,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138.23萬元,并處以282.79萬元罰款。綜合上述兩項違法事實,對王普宇合計沒收違法所得138.23萬元,并處以432.79萬元罰款。
天順股份表示:“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涉及的被處罰主體為公司實控人王普宇個人,不涉及上市公司,不會對公司及子公司日常經營活動產生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