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證監會現行募集資金持續監管規則主要為《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2號——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和使用的監管要求》(下稱《2號指引》)。為適應新形勢下嚴格募集資金監管的工作需要,本次修訂將《2號指引》名稱修改為《監管規則》,在規范性文件內部體系中由監管指引層級提升至基礎規則層級,引導市場各方更加重視規范使用募集資金。主要修訂內容包括:
強調募集資金使用應??顚S茫瑢W⒅鳂I,支持實體經濟發展。對募集資金使用提出總體要求,強調應堅持專款專用,用于主營業務。明確超募資金最終用途應為在建項目及新項目、回購注銷,不得用于永久補充流動資金和償還銀行借款。
從嚴監管募集資金用途改變和使用進度緩慢。明確募集資金用途改變的情形,包括取消或者終止原募投項目而實施新項目或者永久補充流動資金,變更募投項目實施主體或實施方式等,在此基礎上強調擅自改變募集資金用途適用的罰則。強調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他關聯人不得占用募集資金,上市公司發現相關情形時應主動進行信息披露,防止變相改變募集資金用途。對于募投項目需要延期實施的,要嚴格履行審議程序和披露義務。
強化募集資金安全性。對資金賬戶實施更嚴格監管,強調進行臨時補充流動資金也應通過專項賬戶實施,開展現金管理應通過募集資金專項賬戶或者公開披露的產品專用結算賬戶實施。
督促中介機構履職盡責。針對募集資金投資項目發生較大變化的情況,保薦機構應發表意見,說明原因及前期保薦意見的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