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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一網店為提升知名度及影響力,選擇“傍”小米品牌,結果卻被判賠50萬元。
7月15日,據上海知識產權法院(以下簡稱上海知產法院)消息,原告小米科技公司、小米通訊公司共同訴稱,在某電商平臺上,被告周某某在店鋪中展示的浴霸、暖風機、平板燈、涼霸商品銷售頁面及銷售的產品中多處使用“小米”字樣。
被告周某某在前述店鋪的商品宣傳中使用“小米丨生活電器專售店”“小米節能燈與市面次品燈2年電費對比”字樣以及“走進小米”二維碼指向頁面的內容系進行虛假和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
因此,兩原告將其訴至法院,認為涉案“小米”商標為馳名商標,被告周某某的前述行為為侵權行為,具有攀附“小米”商標及兩原告企業知名度的故意,構成不正當競爭。且被告上海尋夢信息技術有限公司怠于履行審查監督義務,為被告周某某侵權提供便利、從中牟利,應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法院審理后,一審認定被告周某某的行為構成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判決周某某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50萬元。宣判后,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案件已生效。(文 |《財經天下》周刊 天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