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很多“套路貸”違法犯罪行為涉及虛假訴訟,不法分子通過虛假訴訟行為實現非法利益。李衛俊等“套路貸”虛假訴訟案就是一起典型案例。
2015年10月以來,李衛俊以其開設的江蘇省常州市金壇區匯豐金融小額貸款公司為載體,糾集馮小陶、王巖、陸云波、丁眾等多名社會閑散人員,實施高利放貸活動,逐步形成以李衛俊為首要分子的惡勢力犯罪集團。
讓借款人虛寫遠高于本金的借條、簽訂虛假房屋租賃合同等,并要求借款人提供抵押物、擔保人……該集團長期以欺騙、利誘等手段,制造虛假給付事實。隨后,采用電話騷擾、言語恐嚇、堵鎖換鎖等“軟暴力”手段,向借款人、擔保人及其家人索要高額利息,或者以收取利息為名讓其虛寫借條。
在借款人無法給付時,該惡勢力犯罪集團又以虛假借條、租賃合同等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欺騙法院作出民事判決或者主持簽訂調解協議。
據了解,李衛俊等人通過申請法院強制執行,逼迫借款人、擔保人及其家人償還債務,造成5人被司法拘留,26人被限制高消費,21人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11名被害人名下房產6處、車輛7輛被查封。
檢察機關將案件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后,公安機關以李衛俊等涉嫌詐騙罪、敲詐勒索罪、虛假訴訟罪、尋釁滋事罪再次移送審查起訴。
2019年11月1日,法院以詐騙罪、敲詐勒索罪、虛假訴訟罪、尋釁滋事罪判處李衛俊有期徒刑12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8萬元;其余被告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8年至3年6個月不等,并處罰金。
針對審查起訴中發現的李衛俊等人套路貸中可能存在虛假訴訟問題,常州市金壇區人民檢察院在做好審查起訴追究刑事責任的同時,依職權啟動民事訴訟監督程序。
經調查核實,檢察機關認為李衛俊等人主要采取簽寫虛高借條、肆意制造違約、隱瞞抵押事實等手段,假借訴訟侵占他人合法財產。法院在相關民事判決中,認定案件基本事實所依據的證據虛假,相關民事判決應予糾正;對于李衛俊等與其他當事人的民事調解書,因李衛俊等人的犯罪行為屬于利用法院審判活動,非法侵占他人合法財產,嚴重妨害司法秩序,損害國家利益與社會公共利益,應當予以糾正。
于是,金壇區人民檢察院對該批50件涉虛假訴訟案件向人民法院提出再審檢察建議42件,對具有典型意義的8件案件提請常州市人民檢察院抗訴。此后,金壇區人民法院對該批50件案件一并作出民事裁定,撤銷原審判決。
李衛俊等“套路貸”虛假訴訟案的成功辦理,表明對于辦案中發現的社會治理問題,檢察機關、人民法院、紀委監委、公安、司法等相關部門需加大協作,形成社會治理合力。對所發現的傾向性、苗頭性問題,及時研判共享,促進從源頭鏟除非法金融活動的滋生土壤。
最高檢表示,檢察機關辦理涉及“套路貸”案件時,應當查清是否存在通過虛假訴訟行為實現非法利益的情形。對虛假訴訟中涉及的民事判決、裁定、調解協議書等,應當依法開展監督。針對辦案中發現的非法金融活動和監管漏洞,應當運用檢察建議等方式,促進依法整治并及時堵塞行業監管漏洞。